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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立此为证(二)——国企大本营山东率先发出声音山东允许民间资本进垄断行业 含能源交通等领域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05-28 责任编辑: 柴永强
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坚冰”正在逐步消融。我省提出,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其中,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也将逐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根据省政府今天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我省将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意见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对此,我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同时,我省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我省还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个体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我省将从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项目建设和储备等多方面,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促进与支持。每年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要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 May 27 正式下调资本金比例了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与前期传闻中的比例基本符合: 钢铁维持40%,水泥维持35%; 电解铝由35%提高至40%,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调升为30%;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由35%调降至20%,保障性住房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调降为30%,煤炭调降为30%,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资本金比例调降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调降为25%,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提高资本金杠杆之前已评论过,当时判断对银行可能是“短多长空”——短期可以进一步刺激贷款需求,但长期带来更大的资产质量隐患——一个差项目不可能仅仅因为监管要求的资本金比例降低而成为好项目,现在正式公布下调了,看来这的确是政府针对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极度短缺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尽管通知中加上了“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地方政府更有冲动抢在政府收紧杠杆之前加速投资扩张。
1. 实际执行中,目前很多政府项目资本金是不足的,存在银行通过各种表内表外渠道垫款的情况,政府下发通知仅仅是将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加以合法化; 2. 信贷扩张不应也不能再继续成为支持进一步投资扩张的主要动力,金融监管机构已经注意到信贷层面种种风险的积累,并将逐步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积累(尽管这与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非一定构成矛盾),下一步政府应当也很有可能通过财政赤字的扩张来缓解目前的投资扩张压力
May 26 一点感想。。。中国股市里的人是很奇怪的: 买地产股的希望地价和房价越高越好 买银行股的希望息差和手续费越高越好 买券商股的希望股市越疯越好佣金率越高越好 买实业公司股的希望公司投资金融股权越多越好 买国有股的希望垄断行业越垄断越好竞争越少越好 买A股股票的希望公司故事越多越好,透明度越少越好 和A股大庄家玩的希望庄家越牛越好,自己给自己灌的药越多越好 May 25 摘录讲话式新闻一定要看对话原文
立此为证。。
May 21 银监会还是发征求意见稿了
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通过强化推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监控贷款资金流向;银监会将在6月16日前就此稿征集意见,办法正式发布六个月后施行。
背景:监管部门高层人士不久前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表示,银行在信贷业务快速扩张过程中积聚的新风险,值得高度关注,随着地方掀起一轮建设大工程、大项目的新高潮,地方政府及其投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正在上升,包括部分地方政府背景贷款风险凸显。要警惕贷款挪用风险,除了以往最常见的借新还旧、短贷长用等现象,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和项目之间出于利益关系,将银行贷款交叉、连环使用等,银行贷款的挪用掩盖了资金使用的真实用途,贷款的预期收益和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
评论:之前市场曾经传闻,由于受到以四大行为代表的银行利益的强烈反对,这项政策已在高层被扼杀;但现在看来政策最终还是会出台,可能预示着国家在信贷和刺激经济上有了一些新的调结构和防风险的考虑(虽然可能还没成为重中之重)。监管层原先策划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包括取消现行的《贷款通则》、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但目前只推出了一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并给银行一定的过渡期,个人预计另外几项政策还是会陆续出台,只是会间隔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应当是考虑到了实际操作的难度而分步推出政策。
对于这几项政策短期内的实际实施效果,个人不是特别看好,相信市场上大多数人士也持这种观点;但向前看一步,这类政策的实施,其实还是为了改变目前银行业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客户的粗犷的贷款模式。只是按照中国的惯例,改变某种市场模式总是会先采用行政手段,包括这类管理办法的出台,之后在发现行政手段被基层智取之后,才转向包括利率下限放宽在内的市场手段和价格信号,而这类管理办法的推出和不断折腾,也算是给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之前留一些准备的时间。
具体内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如果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一方式区别于目前广泛使用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意见稿》还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将执行此办法,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此办法执行。《意见稿》对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其中包括: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意见稿》还专门提及,银行应在发放贷款和追加贷款时,应采用资本金同比例支付方式,资本金未到位,新一阶段的项目贷款不可发放。
可能陆续推出的其他内容(目前已有初稿,还没发出意见征求稿):
流动资金贷款——遵循受益人原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包括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资金向第三方支付,以及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对外支付,均应遵循‘受益人原则’。” 办法解释说,向第三方支付主要适用于新建信贷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急剧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以及各类大额交易的支付。
业内人士表示,流动资金贷款新规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的采取“一刀切”方式,而是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明显区分。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仍旧给予其资金运用监督管理职能,只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要求将贷款直接划拨到最终收款人账户,从根本上杜绝了贷款挪作他用行为的出现,也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骗贷”行为出现的概率。
项目融资业务——受益人支付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向受益人支付、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了解贷款资金的去向”;“对大中型设备的购置款、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款以及置换其他机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向受益人支付的方式;事后监督方式一般只针对小额、零星的项目费用。” 指引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分多笔发放的,应至少要求与每笔贷款对应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发放应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应超越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前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May 15 为何美国没有史玉柱 而中国没有乔布斯?
为何美国没有史玉柱 而中国没有乔布斯?
May 08 贷款损失准备税前计提 财政部晚间下发通知,明确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重要的两项内容包括明确允许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与之前规定相比,剔除了部分资产),以及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计算方式(与之前规定形式基本相同)。
看空银行的会指出规定剔除了部分资产缩小了税前扣除的范围,看多银行的则会提示即使按照原先的规定,银行也很少能获得按规定可以获得的税前计提额度,新规只是将一些事项略加明确。
从实际执行角度上说,个人相对认同后一种看法,由于我国贷款损失的各种深厚复杂的原因以及税务机关较为低下的效率,银行本来就很难获得规定中的税前扣除额度(国税规定了13条确认条件)。国泰君安发报告称由于将国债投资明确规定为不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因而会对利润有较大负面影响。这点明天早上和银行沟通一下,个人目前倾向于认为大部分银行本来就不会对国债投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债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则与此规定无关,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计提也不可能获得国税的税收减免。
但也不可否认,新规定延续了老的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基本等于否定了银行业提高计提比例的想法(银行界曾经联名上书国税总局,希望逐步提高税前扣除比例;马蔚华多次在两会上提交议案),这应该会令银行业内人士失望。
当然,相信在当前的环境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提高审核效率。因此综合判断一下性质,可以说银行界在与税务机关的讨价还价中获得了一个比较小、低于其预期的收获。打一个比方,原先规定上限1%,但实践中据说只有0.4%,对应较低的执行率,银行在财务上计提递延税,并希望把上限提高到2-2.5%;现在新规定不改变1%的上限,但在实践中通过提高执行力可能会做到0.7%。
至于一两天内对银行股股价的影响,不好判断:最初可能有人对国泰君安的报告做出负面反应,网上也有人以为这是全新的规定是利好。这个政策本身的确也留下了很多模糊不清的空间,留待以后在实践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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